上海某科技园区内,A公司股东甲盯着股权转让协议苦笑。他已按期缴纳首期出资300万元,剩余200万元出资期限尚有两年,却因急需资金将股权作价500万元转让给乙。乙接手后拒绝支付尾款,更利用掌控的公司公章配资专业股票投资,以A公司名义将甲告上法庭,要求其“补缴未实缴的200万元出资”。甲手持银行转账凭证和股东会决议记录,面对昔日公司对自己的起诉,陷入荒诞的法律困局。
01 案件全景:股权转让后的出资责任之争
A公司成立于2023年,注册资本500万元,股东甲认购全部股份并签署章程约定分期缴纳出资:首期300万元于公司设立时缴付,剩余200万元于2025年6月前缴清。2024年1月,甲因个人资金周转需求,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,约定乙以500万元价格受让甲持有的A公司100%股权,其中300万元于签约时支付,200万元于工商变更后支付。
乙支付首期款项后,甲配合完成了公司管理权移交。当甲要求乙支付尾款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,乙却以“公司资产存在瑕疵”为由拒绝支付。更令甲愕然的是,乙利用掌控的A公司公章,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,主张甲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”,要求其补缴200万元出资。
此时甲的首期出资已通过验资审核,剩余出资期限尚未届满。乙在成为实际控制人后,不仅拒绝履行付款义务,还试图通过公司诉讼将出资责任转回给甲。
02 裁判结果:出资义务随股权转移的司法认定
某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裁判:1. 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甲在转让股权前已按期缴纳首期出资,符合章程约定,其股东资格及股权转让权利合法有效。2. 乙应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向甲支付剩余200万元转让款,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。3. 出资义务由乙承担剩余200万元出资由股权受让人乙在2025年6月出资期限届满时向A公司缴纳。
裁判核心理由:(1)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根据《公司法》规定,分期出资股东在首期出资到位且经工商登记后即取得股东资格,享有包括股权处分在内的全部股东权利。甲的首期出资凭证及股东名册记载充分证明其资格合法性。
(2)股权转让的效力边界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具有可转让性,转让后出资义务随股权转移。乙作为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即取得股东权利,依法应承担后续出资义务。新《公司法》第88条明确规定此类情形“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”。
(3)权利外观原则的适用乙利用控制权以公司名义起诉原股东,导致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,违背商事外观原则。工商登记显示的股东甲已履行当期义务,乙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。
03 法律焦点解析:认缴制下股权转让的责任分配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本案揭示了认缴资本制中股权转让的三重法律逻辑,值得投资者高度关注。俞强律师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北京大学法律硕士,在商事股权领域拥有13年深度实践经验,曾获上海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,现为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,持续聚焦公司治理与股东权益保障研究。
(1)股东资格的“分离认定”规则
股东资格取得不依赖全额实缴出资。根据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》,股东资格认定需同时考察实质要件(出资/认缴) 和形式要件(股东名册、工商登记)。
实质层面:甲签署章程认缴出资并履行首期付款,已满足出资义务阶段性要求形式层面:其姓名载于股东名册及工商档案,具备权利外观效力即使未足额出资,只要认缴行为合法且经公示,股东资格即受法律保护。
(2)未届期股权转让的责任配置
新《公司法》第88条构建了“受让人主责+转让人补充”的双层责任体系:
股东转让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,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;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,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。
此规定既保障股权流通自由,又通过补充责任防范原股东恶意逃废出资义务。本案乙作为现股权持有人,应独立承担剩余出资义务,仅在其无力履行时甲才承担补充责任。
(3)权利冲突中的公示效力优先
当工商登记、股东名册与实际出资情况冲突时:
对内关系(股东间争议):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准对外关系(涉及债权人):工商登记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以公司名义起诉时,工商登记仍显示甲为股东,但此状态系因乙拒不配合变更所致,不得因此否定甲已转移出资义务的事实。
04 实务风险防范路径
本案乙的“双重违约”行为(拒付转让款+拒办变更登记)极具典型性。类似纠纷中需重点固定三项证据:① 出资凭证:银行流水、验资报告等证明已履行当期出资② 权利转移证明:股东会决议、移交清单等证实管理权交接③ 恶意行为证据:拒办变更的书面沟通记录、公章滥用事实
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:新《公司法》实施后,未届期股权转让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两项关键条款:1. 出资义务转移声明:载明“受让人知悉并承诺承担后续出资责任”2. 违约责任挂钩变更登记:将尾款支付与工商变更程序绑定,避免受让人利用登记漏洞转嫁风险。
风险提示:本文案例仅供参考,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及司法实践处理,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评估。
俞强律师执业机构: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(高级合伙人)教育背景:北京大学法律硕士,具有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从业资格执业证号:13101201210159547专业荣誉:
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”2024年“君澜专业领航奖”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联系方式:通过百度搜索“俞强律师”点击进入律临平台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配资专业股票投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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